(圖∕取自網路,與本案無關)
台北車站附近某醫美診所張姓經理被控不具醫師資格,卻替病患雷射除斑,經病患杜女提告,高等法院依違反醫師法規定,判處張男9月徒刑,還可上訴。
張男傍晚受訪時喊冤,指當初是一位許醫師替杜女雷射除斑,並非由他處理,他懷疑對方故意認錯人,不無可能是同業競爭引起本案。
杜姓女子指出,前年4月16日到張男服務的診所看診,由張男施打雷射除斑手術,2天後和半個多月後杜女兩度回診,一樣都由張男操作機器,替她雷射除斑,張男擔任診所店長的林姓妻子,還在門診紀錄上蓋葉姓醫師印章,在杜女要求下,林女另外寫下許姓醫師替她看診的字條,杜女改到許醫師執業的另一家診所求診,發現當初不是被許醫師雷射除斑。
一、二審皆認定張男違反醫師法,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,本案還可以再上訴,幫張男蓋醫師章的林女,先前被依偽造文書罪,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,得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