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圖片取自東森新聞雲及蘋果日報新聞。
被稱為「月亮歌后」的歌手,以歌曲《我愛月亮》一炮而紅的李珮菁, 2013年12月間到台北市內湖區的陽光美診所,花9萬元做幹細胞自體回春術(PRP療程),不料術後臉部卻發麻紅腫,且自認左右臉不對稱,凹凸不平長達數月,李女認為診所術前未告知她風險,也沒讓她簽署同意書,怒告診所求償50萬8千元。
但士林地院認為,該手術術後本來就會有紅腫、凹陷等情形,即便診所沒告知風險,也並非醫療疏失,判李女敗訴。 李女(61歲)指控,原本她只是去該診所花1萬8千元做基礎保養,但診所的護理師鼓吹她做臉部微整,於是她又花9萬元做幹細胞自體回春術,但術後她臉部紅腫發癢、眼下留疤、臉上凹凸不平,長達數個月,因此憤而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、醫療費和工作損失共50萬8千元。
陽光診所稱,李女拒絕術前拍照存檔,也拒絕簽署文件,因此有讓李女簽屬拒絕拍照的切結書,要李女自行承擔結果,且李女提出的照片也看不出紅腫凹陷等問題,認為手術後本來就會有傷口,且醫師並無疏失,拒絕賠償。
士林地院認為,衛福部規定,該手術為醫療行為,應告知病人且獲得其同意,但診所僅提供李女術後衛教單,並沒有讓李女簽屬同意書,認為陽光診所並未依法告知李女手術風險。 根據該手術的術後衛教單指出,術後紅腫發麻為正常情況,且李女無法證明手術有疏失才導致紅腫發麻,士林地院認為李女在術後一個月就化妝參加節目錄影,應無術後長達數個月不適的情況,即便診所未說明手術風險,也非屬醫療疏失,判李女敗訴,可上訴。
李女表示,她做了PRP幹細胞自體回春術以後臉上凹凸不平,丈夫看到還說她醜,讓她十分傷心,等收到判決書後,再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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