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間,佩甄老公王祚軒為自家診所為一名70多歲的呂姓婦人進行臉部微整形,但呂婦隔天認為自己的下唇麻痺不能動,眼袋不平整,於是告王祚軒業務過失傷害。
3年來,北檢已對此案件做出不起訴處份3次,但婦人均提起再議,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濃度並無過高,近再次將王祚軒不起訴。
檢方調查後發現,家住南部的呂姓婦人,看了電視節目中王祚軒的整型案例分享,她便特地北上到王所開業的尼斯診所,進行臉部微整,包括玻尿酸與肉毒桿菌。不料術後隔天,呂婦發現自己的下唇麻痺不能動,眼袋不平整,遂至王的診所理論,並告他業務過失傷害。
王出庭後表示,肉毒桿菌至少要4-7天後才會產生作用,呂婦的上唇麻痺並非微整型造成,否認自己有業務過失。檢方經過三度不起訴後,2月26日高檢署再度針對當初施打玻尿酸有無過高一事發回北檢再議,檢方調查後認定沒有業務過失情失,將王作出不起訴處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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